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4-146
债券代码:123215 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暨回购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4年9月5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6,0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0.0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
份 方 案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
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由于近期公司股价受市场行情影响,股票价格近日已接近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公司基于目前资本市场整体情况及公司股价变化情况,结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为推进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7.40元/股(含),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生效日期为2024年11月13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实施情况
1、2024年9月19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首次回购。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8,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0020%。最高成交价为13.3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3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06,430.00 元 ( 不 含 交 易 费 用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2、回购期间,公司根据规定在每个月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
进 展 情 况 的 公 告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5,41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43%,最高成交价为20.1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3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00,018,777.00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实际回购实施区间为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1月15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5,41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43%,最高成交价为20.1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3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00,018,777.00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实施完毕之日起提前届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符合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股份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数量及比例、回购实施期限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实施结果与已披露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本次回购股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进行股票回购: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公司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5,417,300股,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出售,则公司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不发生变化。
本次公司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5,417,300股,根据回购方案,本次回购的股份基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
假设本次回购股份未出售而全部被注销,则依此预计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注销前 注销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220,004,550 55.00 220,004,550 55.75
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80,006,724 45.00 174,589,424 44.25
三、总股本 400,011,274 100.00 394,593,974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公司参照2024年11月29日公司股本结构数据进行初步测算的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根据本次回购方案,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若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转让完毕,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未来发生公司注销本次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法》等关于减资的相关决策程序。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