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7 证券简称:华厦眼科 公告编号:2024-015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情况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665,932,077.37 元,2023 年末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302,993,551.85 元。
为积极回报公司股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提出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1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若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股本由于股份回购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目前,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持有公司股份 5,225,140 股,按公司当前总股本 840,000,000 股扣减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 834,774,860 股为基数进行测算,本次现金分红总金额为人民币 91,825,234.60 元(含税),最终股本基数及现金分红总金额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为准。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和有关承诺,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水平、实际经营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因素,符合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实际经营情况,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三、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水平、实际经营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因素,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报备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