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6 证券简称:宇邦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3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6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6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6.86 元。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验资报告》(苏公 W[2022]B061号)。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78,000,00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104,000,000.00 元,公司股本由 78,000,000 股变更为 104,000,000 股。公司股票已
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经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删除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月【】日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 3月17日经深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
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民币普通股【】股,并于【】年【】 通股 2,600 万股,并于 2022 年 6 月 8
月【】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吴中经济开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
发区越溪街道友翔路 22 号,邮政编 区越溪街道友翔路 22 号,邮政编码:
码:215000。 2151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万元。 10,400 万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400
公司的股本【】万股,每股面值一元。 万股,公司的股本 10,400 万股,每股
面值一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助。 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股东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外。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讼。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券。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连带责任。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一年内购买、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