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5 证券简称:华新环保 公告编号:2023-020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4月 4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订详情如下: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定,制定本章程。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案;
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案;
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十) 修改本章程;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 修改本章程; 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二)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担保事项;
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二)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担保事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述关联交易事
(十五)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述关联交易 项;
事项; (十七)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所述重大交易事
(十六)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所述重大交易 项;
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表
理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 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或实施相关
决议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当由 联交易;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一)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获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保。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审议。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上述同一关
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
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