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3 证券简称:泰恩康 公告编号:2022-001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3 号)核准,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5,91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19.93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 117,786.3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12,578.23 万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5,208.07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划
至公司指定账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兴验字[2022]2000026038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及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
下:
截至 2022 年 3 月 24 日止,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金额(人民币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91680100100077206 生物技术药及新 276,404,600.00
汕头分行 药研发项目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78100188000368541 超募资金 278,092,764.11
广东泰恩 公司汕头分行
康医药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65275431968 超募资金 50,000,000.00
份有限公 汕头龙湖支行
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34473712 业务网络及品牌 100,000,000.00
公司广州分行 建设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2003020129200111433 补充营运资金 250,000,000.00
公司汕头龙湖支行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汕头 8000034920001001 业务网络及品牌 123,358,400.00
分行 建设项目
合计 1,077,855,764.11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统
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甲、
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祥茂、徐振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