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0 证券简称:格力博 公告编号:2024-061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7月18日(星期四)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18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7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7月18日9:15至15:00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65-3号公司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寅先生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366,249,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2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365,323,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3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925,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2%。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89,259,54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359,900股,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86,899,643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927,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合计为925,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2%。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暨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5,388,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8%;反对861,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75%;反对861,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徐翔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陈复安、祁慧
3、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