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0 证券简称:格力博 公告编号:2024-029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回购股份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 回购股份的用途: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3.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中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8.00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150%;
5. 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8.00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5,555,556 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14%。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8.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11,111,111 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27%。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
量为准;
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7. 回购股份的方式: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8.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9.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均暂无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上述主体后续有相关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为 18.00 元/股,若未来资本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清
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回购方案存在变更、终止的风险,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48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154.00万股,每股发行价 30.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4,950.9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0,511.24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4,439.6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1月 31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2 月 1 日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 61457418_B01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内。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于 2023年 8月 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3年 9月 15日召
开了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
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相关事项的议
案》,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主 变更前投资 变更后投资总 拟使用募集资
号 体 总额 额 金投资额
年产 500万件新能源园 GREENWOR
KS (VIET N
1 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 AM) COMP 116,900.00 130,430.73 111,197.69
设项目 ANY LIMIT
ED
年产 3 万台新能源无人
2 驾驶割草车和 5 万台割 公司 34,000.00 39,702.31 39,702.31
草机器人制造项目
3 新能源智能园林机械研 公司 44,700.00 44,700.00 44,700.00
发中心建设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 公司 150,000.00 150,000.00 150,000.00
行贷款项目
合计 - 345,600.00 364,833.04 345,600.00
(三)超募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
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2,563.50 万元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
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决议有
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存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7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存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公司首次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超募资金金额为8,839.66万元。截至2024年4月25日,超募资金实际余额为6,427.95万元(包含尚未到期的理财本金及收益、存款利息等)。
二、回购股份方案披露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合理回归,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本次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 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8.00 元/股(含本
数),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根据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 回购股份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 回购股份的用途: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3. 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