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59 证券简称:艾布鲁 公告编号:2022-022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项目中标通知书及签订《EPC 总承包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合同类型及金额:
《永顺县重点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一期)EPC 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EPC 总承包合同、合同或本合同”),合同价(含税):人民币(大写) 壹亿陆仟零捌万零伍佰肆拾叁元伍角陆分(¥160,080,543.56 元)。
2、工程内容及规模:
新建永顺县青坪镇、砂坝镇、泽家镇、石堤镇、永茂镇、松柏镇等 6 个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新建六个建制镇第一期日处理
规模为 4150 吨/天,管网长度 76.306 千米,占地面积 15574.33 平方米,建筑面
积为 3830.29 平方米,具体以施工图为准。
3、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二)、该事项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对手方形成依赖。
5、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合同已对各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与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但合同金额较大,合同的履行仍存在因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合同双方履约能力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正常履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和 5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项目预中标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和《关于永顺县重点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一期)预中标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2022-012)。公司(牵头人)、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为该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近日,公司收到了招标人永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中标通知书,确定联合体为永顺县重点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一期)(EPC+O)总承包项目中标人。并经友好协商,联合体与招标人永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了《EPC 总承包合同》。本次公司签署的项目合同是日常经营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中标主要情况
1、招标人:永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项目名称:永顺县重点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一期)(EPC+O)总承包
3、第一中标候选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牵头人)、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联合体
4、投标总价:16,008.054356 万元
5、总工期:365 日历天
6、公示期限:2022 年 5 月 27 日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
7、根据投标阶段《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与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的职责分工如下:
(1)本项目的采购、施工、设计(管网建设)、运营服务等相关工作、项目整体协调管理工作均由牵头方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2)本项目的设计(除管网设计)、部分施工等相关工作由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
(3)如果本联合体中标,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之前,就本项目实施过程中
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双方在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8、本联合体项目预中标金额约为 16,008.054356 万元,根据投标阶段《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合同工作量划分,预计公司最终所占金额约为 14,850.34047 万元。
9、本联合体项目公司预计确认总收入约为 12,800.00 万元,占公司
2021 营业收入的 24.53%。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名称:永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负责人:黄建国
(3)地址:永顺县灵溪镇永顺大道 99 号
2、类似交易情况
最近三年永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类似交易事项,并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永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政府性质行政主体,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4、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发包方:永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方: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凯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永顺县重点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一期)EPC 总承包项目
(2)工程承包范围
第一部分:设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期间的后续服务(含各阶段的报批、报建配合、施工现场管理服务等配合工作)。
第二部分:设备采购部分:按设计要求需要采购的材料及设备,以及设备调试,联动调试等。第三部分: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评审通过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核准的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施工及保修。
其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培训、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施工图审查、竣工图编制、竣工结算、工程保险、联合试运转、工艺调试、各类评审、检测报告、环保验收合格前的一切运行费用及承包人必须执行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合格工程。
(3)双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① 发包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在发出开工令之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采用现场移交方式。提供的用地范围以施工图为准,提供的用地期限在合同计划完工日期前,负责施工现场征地、临时用地租用、青苗补偿等工作及承担相关费用;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通水、通电:由发包人提供用水、用电接驳点至工程红线范围内,发包人负责计量表和变压器(提供下端接线口作为承包人用电接驳点),承包人的临时用水用电从接驳点到使用位置的费用及排污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完成施工、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并包含在报价中。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装表计量,线路损耗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各种用电、用水,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应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内,费用不做调整。通路:发包人负责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场地平整:发包人负责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平整;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质勘察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资金来源证明情况在招标备案资料中提供。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协助承包人办理各职能部门要求办理的各种审批文件 。
② 承包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
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他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事前要报告监理或发包人代表;承包人应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采取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为其人员购买相关保险,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承包人在施工、维修等过程中给自身、发包人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追偿;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的检查、管理和监督,出现违规、违约行为时,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无条件进行整改;承包人应自行保管、管理运抵施工现场的建材、设备、工具,若有遗失、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按规定及时支付员工工资(或劳务报酬),并按规定自负费用为该等人员办理劳动保险和工地安全保险手续;负责按基建程序编制项目管理计划和建设组织大纲,并向发包人报备;承包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总承包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总承包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总承包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发包人汇报总承包项目进展;承包人应制定专项管理方案,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验,确保工程所使用材料、设备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法规,以及合同及设计图纸中的质量要求及相关技术参数;涉及到建设规模、标准、功能、核心工艺、关键设备、绿色认证标准等方面的重大变化以及重要变更,报发包人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承包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向发包人移交。未征得发包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4)项目建设内容
新建永顺县青坪镇、砂坝镇、泽家镇、石堤镇、永茂镇、松柏镇等 6 个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设计、施工、设备采购。
(5)工期
总日历天数:36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6)违约责任
①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
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责任(签订合同时填入);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②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因单价过低原因擅自停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停工之日起五日内退场,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已施工部分的结算方式为:根据三方核实的工程量和承包人投标时清单报价单价的 70%计算;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项目建设地或项目所在市州文明城市的标准,发包人有权拒绝解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发包人按施工进度计划分阶段检查,发现承包人明显不能按期完成,或无能力采取补救措施的,发包人有权将该工程指令分包或另择其他单位施工,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无法胜任主要工程项目,严重违背承包合同(包括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投标书、投标澄清回复、中标通知书等)的主要条款,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专用条款 8.7.2 条执行,每拖延一天,支付 500 元违约金;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使用违规、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的,发包人将责成承包人退货,已施工部分返工重做,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一经发现,承包人须无条件返工,直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返工后达不到约定的承诺质量等级条件的,承包人须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招投标文件的要求采购材料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