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58 证券简称:富士莱 公告编号:2024-028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3 月 29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29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9 日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新材料产业园海旺路 16 号
(三)股权登记日:2024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五)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钱祥云先生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58,460,2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772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 人,代表股份 58,252,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545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07,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268%。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323,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343%。
4、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了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45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5%;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1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00%;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45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5%;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1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00%;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45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5%;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1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00%;反对 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45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5%;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1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06%;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45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5%;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1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06%;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45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5%;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1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06%;反对 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东锋、李明佳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