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3-059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7人,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9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64%。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 年 9 月 7 日至 2022 年 9 月 16 日,公司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
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2 年 9 月 17 日,
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第一个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首次授予的第二个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首次授予的第三个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为自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40%。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2 年 10 月 28 日。因此,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
期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届满,将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计,公司 2022 年营业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入为 58623.18 万元,较 2021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 年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为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6% 16.55%,满足解除限售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
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
度。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 77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合格,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
等级说明 合格 不合格 100%。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
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77 名。
2、本期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9 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
的 0.64%。
3、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首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性股票数量(万股) 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技
术(业务)骨干 97.50 39 40%
(77 人)
合计 97.50 39 40%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77 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77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