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3-052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23年9月12日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8.50万股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6.95元/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现已完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16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
的异议。2022年9月1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9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2年10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 年8 月30 日
2、预留授予数量:18.50 万股
3、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60 人
4、预留授予价格:16.95 元/份。
5、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6、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第一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预留授予的第二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由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①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①条规定任一情形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②条规定任一情形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8%。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④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有个人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综合评分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绩效系数如下:
等级说明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股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未能
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7、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次激励计划
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票总数的比例 预留授予日股本
(股) 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赖小龙 中国 董事、 59,500 5.1293% 0.0976%
董事会秘书
2 常婷 中国 副总经理、 5,000 0.4310% 0.0082%
核心技术人员
3 陈霞 中国 副总经理、 5,000 0.4310% 0.0082%
核心技术人员
4 王月 中国 副总经理、 5,000 0.4310% 0.0082%
核心技术人员
5 宋卫红 中国 财务总监 5,000 0.4310% 0.0082%
6 赵静 中国 副总经理 2,500 0.2155% 0.0041%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54 人) 103,000 8.8793% 0.1689%
合计(60 人) 185,000 15.9452% 0.303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 情况
公司2023年6月29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年 年度利润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8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022年年度权益 分派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