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3-037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
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 60,975,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8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6,585,300 元,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2、自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0,975,0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8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72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
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16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8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7 月 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7
月 6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7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3 年
7 月 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发行前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赖春宝、杨宏伟、陈勇、赖小龙、钱然婷、范小荣、刘学、黄华生、廖县生、常婷、陈霞、王月、宋卫红及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曾桂英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最低减持价限制亦作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励计划(草案)》,“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进行调整,届时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披露。
七、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世界贸易大厦 23 楼
咨询联系人:赖小龙、任婧
咨询电话:021-60755800
传真电话:021-60755803
八、备查文件
1、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