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3-004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
会任期将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公司监事会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公司监事会提名马宇平先生、覃德勇先生 2 人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监事候选人的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监事候选人人数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2 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1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与职责。
公司对第二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2 月 28 日
附件:
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马宇平先生,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经济管
理学院 EMBA。曾任宁夏泰瑞集团公司副总裁。2016 年 10 月至今,现任北京枫杨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2016 年 12 月至今,任恒世嘉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江苏中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 8 月至今,任江
苏汇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 12 月至 2022 年 6 月,任乌海蓝益环保
发电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欧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8 年 7 月至今,任确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监
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日,马宇平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马宇平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受到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覃德勇先生,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重庆大学本科。
曾任上海琳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上海大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值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7 年 10 月至今,任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7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信诺立兴(黄骅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9 年 9 月
至今,任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3 年 1 月至今,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覃德勇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覃德勇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受到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