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56 证券简称:华融化学 公告编号:2023-064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证监许可〔2022〕252 号),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12,0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8.05 元,募集资金总额 966,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64,577,748.2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01,422,251.75 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 406,422,251.75 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全部到位,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出具了川华信验(2022)第
0013 号《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延长实施期、增加实施主体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供应链与智能工厂平台项目”的建设内容、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延长实
施期限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并增加子公司为实施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szse.cn)披露的《关于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延长实施期、增加实施主体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子公司华融化学(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融成都”)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泰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成都华
融化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物流”)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
行、华泰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此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放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放募集资金金 募集资金用途
额(万元)
华融化学(成 成都银行股份有 1001300001142475 4,680.00 智慧供应链与智能工厂
都)有限公司 限公司望江支行 平台-智慧仓储项目
成都华融化学 中国银行股份有 智慧供应链与智能工厂
物流有限公司 限公司彭州支行 118581590233 1,440.00 平台-物流配送网络运
力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华融成都、华融物流(以下单独或合称为“甲方”)分别与 2 家银行
机构(以下单独称为“乙方”)、华泰证券(以下称为“丙方”)于近日签订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智慧供应链与智能工厂平台-智慧仓储/物流配送网络运力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桂程、易桂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华融成都;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华融物流。
特此公告。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