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52 证券简称:同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6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 11月 15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83.80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4.68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并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4年 11月 1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3名激励对象授予 183.8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4.68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及/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14.68元/股
(四)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53 人,包括公司(含子
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 限制性股票总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数的比例 日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
张良初 副总经理 5.00 2.52% 0.04%
汪根法 董事、副总经理 5.00 2.52% 0.04%
梁路芳 副总经理、董秘 5.00 2.52% 0.04%
王丽萍 财务总监 5.00 2.52% 0.04%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163.80 82.39% 1.41%
人员(共 149 人)
预留部分 15.00 7.55% 0.13%
合计 198.80 100% 1.71%
注:
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其中张良初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良灿的胞弟。
4、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
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的部分限制性股票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授出。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期限制性股票归属日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 的 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40%
票第一个归属期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 的 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30%
票第二个归属期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 的 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30%
票第三个归属期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 的 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50%
票第一个归属期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的 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50%
票第二个归属期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另设置禁售期。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
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和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指标与归属 比例
以 2023 年为基准,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 13%或者净利润增长率达到 26%;
第一个 归属比例为 70%;
归属期 以 2023 年为基准,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 15%或者净利润增长率达到 28%;
归属比例为 100%;
以 2023 年为基准,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 24%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