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9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33,333,30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46,666,66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若未来在分配方案发布后至实施前发生总股本变动的情况,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按照“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2.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进行分配,根据股本总额调整分红现金总额。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33,333,3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6
月 4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6 月 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6 月 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412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8*****411 张家港市国泰投资有限公司
3 08*****996 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 08*****840 张家港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 08*****263 张家港市金城创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5 月 23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6
月 3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
咨询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15 号国泰大厦 3015
咨询联系人:许烨
咨询电话:0512-56375311
传真电话:0512-55911196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3、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