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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新材: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6

瑞泰新材: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6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下午3: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5号国泰大厦2号楼4楼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534,082,98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2.82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31,219,49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2.43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863,4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14,082,98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92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1,219,49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529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863,4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390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063,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63,4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5%;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063,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63,4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5%;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3、《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063,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63,4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5%;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4、《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063,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63,4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5%;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5、《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063,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63,4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5%;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6、《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063,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63,4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5%;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7、 《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063,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63,4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5%;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063,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63,4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5%;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063,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3%;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63,4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5%;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谢文武、王建东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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