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0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相关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3,333,3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19.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16,332,694.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28,263,660.67 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88,069,033.33 元,其中超募资金为人民币 2,188,069,033.3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划付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瑞泰新
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5006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2年 6 月 2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瑞泰新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1)。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一届
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及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143,000 万元以向子公司提供借款或实缴出资的形式投入实施以下项目:1、拟向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化工”)
提供 118,000 万元借款,其中 65,000 万元用于建设宁德华荣年产 40 万吨锂离子
电池电解液项目,实施主体为宁德国泰华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华
荣”),系华荣化工的全资子公司;53,000 万元用于建设自贡国泰华荣年产 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和回收 2000 吨溶剂项目,实施主体为自贡国泰华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华荣”),系华荣化工的全资子公司。2、拟以实缴出资的方式投入 25,000 万元用于建设衢州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 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目,实施主体为衢州瑞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瑞泰”),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0月 29 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瑞泰新材: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实施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一届
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及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 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 5737.9 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的议案》,拟将原拟投入“华荣化工智能化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 5,000 万元,变更投向用于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 4000 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 5737.9 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与子公司江苏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威新材”)共同出资设立的张家港国泰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超威新能”)。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2年 10 月 29 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瑞泰新材: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实施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 4000 吨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新材料及 5737.9 吨化学原料(副产品)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公司下属子公司华荣化工、超威新材、宁德华荣、衢州瑞泰、张家港超威新能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及公司近期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用于存放公司拟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
截至 2022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新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账户余额
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募 募集资金专户余
集资金用途 额(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
衢州瑞泰新材 年产3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
限公司衢州市分 405249362228 0
料有限公司 液项目
行
华荣化工新建实验楼和现有
环保设施提升项目、下属公
司宁德华荣年产8万吨新材
中国农业银行股 料项目、下属公司宁德华荣
张家港市国泰 105271010400
华荣化工新材 份有限公司张家 年产 40 万吨锂离子电池电 0
料有限公司 46047
港分行 解液项目、下属公司自贡华
荣年产 30 万吨锂离子电池
电解液和回收 2000 吨溶剂
项目
年产8万吨新材料项目、年产
宁德国泰华荣 中国银行股份有
新材料有限公 43258336649 40万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项 123,597,989.65
司 限公司福鼎支行
目
江苏国泰超威 中信银行股份有 811200101240 张家港超威新能年产4000吨
新材料有限公 0
司 限公司苏州分行 0696786 锂电池/超级电容器电解质
张家港国泰超 国家开发银行苏 322001090000 新材料及5737.9吨化学原料
威新能源有限 (副产品)项目 0
公司 州市分行 00220046
合计 123,597,989.65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为0元主要系截至 2022年12月13日,募集资金尚未划
转至该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衢州瑞
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宁德国泰华荣新
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国泰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
(合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以下合称 “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康昊昱、庞雪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