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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38 深市 瑞泰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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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新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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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1238 证券简称: 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 2022-001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 541号)核准,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183,333,3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9.18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516,332,694.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8,263,660.67元(不含税)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88,069,033.33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划付至公
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6月14日对上述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006号)。
二、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江苏
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的规定, 公司开设
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及保
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
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及截至2022年6月14日账户余额情
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元)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张家港分

1102028629000900963 500,000,000.00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2250198623600002968 550,000,000.00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张家港分行
38706272001300012532
5
600,000,000.00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张家港分

10527101040045312
550,000,000.00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张家港分行
531377532522 600,000,000.00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分行
8112001014300650610
610,842,713.18
合计 3,410,842,713.18
注: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部分
发行费用。
三、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
港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以
下合称 “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
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
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
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
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康昊昱、庞雪梅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形
式是否与约定一致。
8、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
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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