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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科技:公司章程(2024年7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7-11

和顺科技:公司章程(2024年7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七月


                      目  录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事 ......23
 第二节 董事会 ......26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31
 第四节 独立董事 ......3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7
第七章 监事会 ......39
 第一节 监事 ......39
 第二节 监事会 ......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5
 第一节 通知 ......45
 第二节 公告 ......4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9
第十二章 附则 ......49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0749494479F。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獐湾路 16 号

        邮政编码:311107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惯例,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诚以修身、信以立世的经营理念,以科研创新为导向,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多元化全面发展,努力回报投资者,同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绝缘材料、塑料粒子、聚酯薄膜生产。服务:功能性薄膜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批发、零售:五金交电,塑料制品,化学纤维,纺织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发起人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资金已到位。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范和强                      1,020                    51

  2              张静                        580                    29

  3            范顺豪                      400                    20

              合计                          2,0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有关发起人对其所持股份之限售期作出特别承诺的,其应遵照执行。
  公司上市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相关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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