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7 证券简称:和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1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 意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253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
发行价为人民币 56.6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33,800,000.00 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15,725,065.9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18,074,934.1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 [2022]92 号)。
二、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2023 年 11 月 27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与廊坊市恒守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恒守新材 料”)共同出资 10,800 万元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杭州和兴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下称“和兴碳纤维”),从事 M 级石墨纤维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中公司计划 使用超募资金出资 8,100 万元,占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的 75%。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和兴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兴碳纤维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专户资金额度
账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万元)
杭州和兴碳纤维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71920467810008 8,100
有限公司 公司杭州临平支行
注:根据公司与恒守新材料签署的成立控股子公司协议内容,和顺科技及恒守新材料将根据项目资金使用需求分次出资,截至目前公司已使用超募资金出资 4,050 万元。
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杭州和兴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 350t/a 石墨纤维及配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王义、陆猷、臧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前,节假日自动顺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因变更、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需要,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资金转出申请、丙方向乙方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的,乙方应当在申请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和兴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