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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科技: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和顺科技: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237        证券简称:和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9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况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顺科技”)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廊坊市恒守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守新材料”)与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拟在杭州钱塘新区投资建设年产 350 吨 M 级碳纤维项目。项目总投资 10 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办理本次投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本项目相关协议,办理项目开工、施工及竣工手续等)。

    公司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同签署方基本情况

    甲方: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0060968363X

    负责人:朱党其

    地址:杭州钱塘新区江东一路 7899 号

    关联关系:无关联关系

    乙方 1: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9494479F

    法定代表人:范和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獐湾路 16 号

    注册资本:8000 万元

    乙方 2:廊坊市恒守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MA0FJBPK7G

    法定代表人:杨玉华

    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新兴产业示范区龙显道以南,龙码南路以东
    注册资本:100 万元

    关联关系:无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 投资内容

    1.1 项目名称:和顺科技年产 350 吨 M 级碳纤维项目

    1.2.项目内容:乙方拟投资建设 M 级碳纤维项目,规划年产 350 吨 M 级石
墨纤维生产线及配套高性能原丝生产线。

    1.3 项目分工及股权分布:乙方 1 与乙方 2 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2 个月内注
册合资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运营,目前乙方 1 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 75%,乙方 2 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 25%,后续因股权激励、融资等因素,乙方1 股权将进一步稀释,但确保为控股股东。

    1.4 项目投资规模:乙方将充分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自身企业资源优势,
在甲方高新区内投资建设年产 350 吨 M 级碳纤维项目,主要建设 350 吨/年的 M
级石墨纤维生产线及配套高性能原丝生产线。项目计划总投资约 10 亿元 ,其中
固定资产投资约 4.5791 亿元,固投分 3 年累计投资到位。项目建成投产后 3 年
内达产。

    1.5 项目用地: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80 亩,以政府地招拍挂成交出让结果为
准。

    (二) 其他

    2.1 本投资协议书在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各自履行
和承担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2 双方遵循保密原则,本协议书内容未经各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双
方的专业顾问、现有或潜在股东、董事或核心员工除外)披露,但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予以公开披露或被法院、政府等有权机关要求做出的披露情形除外。

    2.3 政策期间,遇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变化,原则上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协议履行中若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等特殊情形,导致项目延期履行或无法落实的,双方免除违约责任。

    2.4 协议书一式【玖】份,甲方、乙方 1、乙方 2 各执叁份,每份合同均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2.5 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变更和争议的裁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
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2.6 若本协议签署之时项目公司还未成立,则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后,项目公
司及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提交备案承诺,项目公司确认承担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公司权利和义务。对项目公司的违约行为,项目公司及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提示

  (一)协议书约定的投资项目尚处于前期论证阶段,项目涉及产品品种、投资总额和具体实施等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二)本协议中所述的项目尚未进行备案、环境影响评估等一系列前置审批程序,以及受政府供地等因素约束,项目实施进程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三)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实质性投资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投资决策程序。

  (四)公司预计该项目不会对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协议审议程序

  (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审查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获得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与恒守新材料及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
资协议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未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在新材料领域中的竞争地位,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恒守新材料及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同意公司与恒守新材料及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

  (三) 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与恒守新材料及杭州钱塘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开展 M 级碳纤维项目建设及生产,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对外投资事项。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协议的签订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协议各方履约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持续关注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公司加强内控管理,以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和顺科技本次拟签署的《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其他签署方均有效存续且具备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的主体资格;《项目投资协议书》内容合法、有效;《项目投资协议书》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三)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四)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五)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
      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

(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拟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七)项目投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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