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7 证券简称:和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4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顺科技”)于 2023年 11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与廊坊市恒守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守新材料”)共同出资 10,800 万元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碳材科技公司(暂定名,具体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为准,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用于从事M 级石墨纤维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具体的经营范围等情况以设立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内容为准)。
2、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3、 相关风险提示:在控股子公司设立后,相关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因宏观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研发成果不及预期、市场拓展未达目标等因素,可能出现项目实施顺延、变更、中止、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等风险。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顺科技”)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与廊坊市恒守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守新材料”)共同出资 10,800 万元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碳材科技公司(暂定名,具体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为准,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用于从事 M
级石墨纤维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具体的经营范围等情况以设立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内容为准)。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3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56.6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33,8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5,725,065.9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18,074,934.1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92 号)。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账户开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1,807.49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 61,478.76 万元,超募资金为 40,328.73 万元。公司募集资
金用途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承 诺 投 资 是 否 已 2023 年 上 截 至 期
项 目 和 超 变 更 项 募集资金承 调整后投资 半 年 投 入 截至期末累计 末 投 资
募 资 金 投 目(含部 诺投资总额 总额 金额 投入金额 进度
向 分变更)
承诺投资项目
双 向 拉 伸
聚 酯 薄 膜
生 产 基 地 否 43,623.37 43,623.37 16,834.62 36,217.62 83.02%
建设项目
研 发 中 心
建设项目 否 7,855.39 7,855.39 1,953.11 5,551.98 70.68%
补 充 流 动 10,017.47
资金项目 否 10,000.00 10,000.00 0.00 100.17%
【注】1
承 诺 投 资
项目小计 -- 61,478.76 61,478.76 18,787.73 51,787.07 84.24%
超募资金投向
尚未明确
资金用途 -- -- 30,328.73 0 0 0.00%
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 --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
超募资金
投向小计 -- -- 40,328.73 10,000.00 10,000.00 --
合计 -- 61,478.76 101,807.49 28,787.73 61,787.07 --
公司超募资金净额为 40,328.73 万元。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部分暂无明确投向的超募资金 10,000 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4.80%。同时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自有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投资产品。上述资金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尚未使用的超募资金金额为 30,328.73 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计划
(一)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概述
为提高公司综合能力和竞争力,并且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遵循公司发展战略,把握石墨纤维全球市场发展机遇,深度参与国内石墨纤维产业链。经市场调研分析,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与廊坊市恒守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1 [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比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金额多 17.47 万元 ,原因系募
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并投入该募投项目。
伙)(以下简称:“恒守新材料”)共同出资 10,800 万元设立控股子公司用于从事M 级石墨纤维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暂定 10,800 万元,其中和顺科技拟使用超募资金出资
8,100 万元,占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的 75 %,恒守新材料出资 2,700 万元,占控
股子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和顺科技(甲方)及恒守新材料(乙方)将根据项目资金使用需求分次出资,
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50%注册资本实缴义务,在 2024 年 2 月 29 日前完
成所有注册资本实缴义务。出资逾期未到位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调整股权比例;或由另一方代替未实缴方完成出资后调整股权比例。
控股子公司拟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出资款的集中存放和使用,并将与和顺科技、开具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及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和顺科技和新设子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恒守新材料(乙方)及修磊先生(技术团队代表)(丙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合作方情况介绍
1、甲方:和顺科技(发行人)
2、乙方:廊坊市恒守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廊坊市恒守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MA0FJBPK7G
法定代表人:杨玉华
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新兴产业示范区龙显道以南,龙码南路以东(洁能国际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二层 204 室)
注册资本:100 万元
经营范围: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新型材料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碳纤维及碳纤维复合材料的研发、销售;货物进出口;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工艺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经查询,廊坊市恒守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丙方(技术团队代表) :修磊
以修磊先生为代表的技术团队,团队成员包括:黄君辉、赵志宽、严华、瓦惠珍、李淼及相关技术方。该团队专门从事碳纤维碳化技术及碳纤维生产管理工作,拥有广泛的碳纤维材料知识和经验,熟悉碳纤维项目的设计、生产工艺、设备及生产管理,是本次合作的技术方,具备本次合作的履约能力。
丙方为技术团队代表方,并非出资方之一。
(三)拟设立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甲乙丙三方同意在浙江省设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具体要素如下:
1、合资公司为有限公司形式,具体名称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2、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暂定 10,800 万元,注册地址拟设在浙江省。
3、合资公司的主要从事 M 级石墨纤维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具体的经营范
围等情况以设立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内容为准。
合资公司董事会由将由 5 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 3 名董事,乙方委派 1 名董
事,丙方委派 1 名董事,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控股子公司尚未设立,上述基本信息最终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同时授权公司总经理办理新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事宜。
本次投资完成后,该公司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四)拟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名称:350t/a 石墨纤维及配套项目(为暂定名称,以后续政府备
案名称为准);
(2)项目实施主体:和顺科技控股子公司 A(名称待定);
(3)项目实施地点:浙江省内(以最终实施情况为准);
(4)项目建设周期:本项目建设周期为 15 个月,最终以实际开展情况为准;
(5)项目建设内容:在浙江省内新征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