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5 证券简称:华康医疗 公告编号:2025-003
转债代码:123251 转债简称:华医转债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20 号)同意注册,武汉华康
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750 万张,每张面值为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5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会计师、律师、资信评级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 6,183,142.5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43,816,857.4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
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4]11046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及子公司湖北菲戈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菲戈特”)分别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武汉东湖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卓刀泉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武汉卓刀泉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自贸区支行(下简称“兴业银行武汉自贸区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前述银行的上级分行及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5 年 1 月 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余额
中信银行武汉东湖8111501013901253300 746,083.235.52 募集资金总账户
1 支行
- 上海交通大学医
学院浦东校区工
洁净医 程(标段二)科
中信银行武汉东湖 疗专项 研集群工艺增加
8111501013601253303
2 支行
工程建
(安装+装饰装修
设项目
工程)专业分包
公司 工程
交通银行武汉卓刀 - 光谷人民医院医
3 泉支行 421421086012003814911 疗专项设计施工
总承包项目
中信银行武汉东湖8111501011701253295 - 补充营运资金
4 支行
兴业银行武汉自贸416230100100105289 - 智慧医疗物联网云平台
5 区支行 升级项目
中信银行武汉东湖8111501012301253297 - 耗材物流仓储配送中心
6 支行 建设项目(鄂东分仓)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127912479910000 - 洁净医疗配套产品生产
7 湖北菲戈 营业部 基地建设项目
特 中信银行武汉东湖8111501012301183480 - 耗材物流仓储配送中心
8 支行 建设项目(鄂西分仓)
合计 746,083.235.52
注1: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3,816,857.48元,与上表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注2:公司募集资金暂时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总账户中,尚未转出,后续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
拨付至其他账户。
注3:因中信银行武汉东湖支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分别由其上级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武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署。
注4:因交通银行武汉卓刀泉支行、兴业银行武汉自贸区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分别由其上级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武汉分行签署。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
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分别作为乙方,华英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
的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的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向春、邓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所列各项信息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子公司湖北菲戈特作为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
为“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分
别作为乙方,华英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二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
理的存款方式存放。甲方二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的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