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5 证券简称:华康医疗 公告编号:2022-097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2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一)15:00
2、 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7 号光谷金融
港 B4 栋 9 楼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谭平涛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8,400,2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5,600,000 股的 64.77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4,64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5,600,000 股的51.7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324,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5,600,000 股的 4.09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5,600,000 股的 0.0000%;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324,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5,600,000 股的 4.0950%。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董事、监事通过腾讯会议方式参会。
(四)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8,400,2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24,2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8,400,2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24,2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8,400,2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24,2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68,400,2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24,2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8,400,2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24,2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六)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谭平涛先生、谢新强先生、谭咏薇女士、于洋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6.01:审议通过了《选举谭平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8,972,26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1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24,26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议案 6.02:审议通过了《选举谢新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8,972,26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1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24,26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议案 6.03:审议通过了《选举谭咏薇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8,972,26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1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24,26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议案 6.04:审议通过了《选举于洋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8,972,26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1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24,26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七)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余亮先生、郭孟焕女士、齐亮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7.01:审议通过了《选举余亮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8,972,26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1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24,26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议案 7.02:审议通过了《选举郭孟焕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8,972,26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1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24,26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议案 7.03:审议通过了《选举齐亮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8,972,26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1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24,26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八)逐项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程文杰先生、周成林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8.01:审议通过了《选举程文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58,972,26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1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24,26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
议案 8.02:审议通过了《选举周成林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58,972,26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1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24,26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刘苑玲、黎亚琼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