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3 证券简称:盛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1388号;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赖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16
人,代表股份31,629,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3336%(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31,627,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330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34%。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42,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842%。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41,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808%。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34%。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62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4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9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62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4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9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62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4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9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62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4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9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62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4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9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62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4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9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许晶迎律师、刘亚楠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