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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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帮股份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盛帮股份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赖喜隆和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赖凯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增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公司及增持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该等证明文件本所已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5.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增持涉及的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事项的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公告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本次增持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 根据增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赖喜隆和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赖凯,其基本情况如下:
(1)赖喜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身份证号码为:5101221955******。
(2)赖凯,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身份证号码为:5101071984*****。
2.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1.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告信息及增持人的说明,本次增持前:赖喜隆直接持有公司 21,581,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1.93%;赖凯直接持有公司 8,281,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6.09%;赖喜隆及其一致行动人赖凯直接持有公司 29,862,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8.02%。
2. 本次增持情况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本次增持交易明细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210,5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41%,具体情况如下:
(1)赖喜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111,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
(2)赖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 99,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19%.
3. 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完成后,赖喜隆直接持有公司 21,692,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14%;赖凯直接持有公司 8,380,5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6.28%;赖喜隆及其一致行动人赖凯直接持有公司30,072,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8.4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计划及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增持符合免于要约收购义务的条件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0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根据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及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本次增持前,赖喜隆及其一致行动人赖凯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 50.00%,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00%,本次增持的实施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四、 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告文件,2024 年 2 月 6 日,公司披露《成都盛帮密封件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计划及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张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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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晶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