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5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2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2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8
第五章 董事会...... 33
第一节 董事 ...... 34
第二节 董事会 ...... 4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9
第七章 监事会...... 52
第一节 监事 ...... 52
第二节 监事会 ...... 5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5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5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6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6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61
第一节 通知 ...... 61
第二节 公告 ...... 6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6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6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6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65
第十二章 附则 ...... 66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成都盛帮密封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信用代码为 91510100762270090B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87 万股,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Chengdu Shengbang Seal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 1388 号
邮政编码:6102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销售精密机件、工程塑料、密封制品、汽车零配件、铁路机车配件、机电设备配件、航空密封制品、橡胶混炼胶;销售射线防护器材、防辐射服装服饰、超高分子(铅、铅硼)聚乙烯板材及制品;射线防护技术开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道路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及其他无需许可或者审批的合法项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由原成都盛帮密封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发起人及其
持股数额、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赖喜隆 19,500,000 60.78%
2 赖凯 9,000,000 28.05%
3 葛永会 750,000 2.34%
4 刘志远 750,000 2.34%
5 范德波 600,000 1.87%
6 张焕新 540,000 1.68%
7 曹红 300,000 0.94%
8 刘智 300,000 0.94%
9 黄丽 240,000 0.75%
10 张金晶 102,000 0.32%
合计 32,082,000 100.00%
赖喜隆等 10 名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均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 2010 年
9 月 28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147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147 万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 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遵守前款承诺。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