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3 证券简称:盛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4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参与投资由海南初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青岛初尧锦禾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称)(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设立总规模为人民币3,570万元,该基金筹集资金将专项投资于北京伽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进行出资。
(二)对外投资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本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海南初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依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A94R914K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中央商务区凤凰岛 1 号楼 A 座 686 号
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科学城天府菁蓉中心 C5 栋 2 楼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核准日期:2021 年 11 月 02 日
成立日期:2021 年 11 月 02 日
海南初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登记编码:P1073026。
海南初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张振亚 800 80%
2 张依玲 200 20%
合计 1,000 100%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海南初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出资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且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公司与海南初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出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海南初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基金认购且未任职。
四、拟投资基金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青岛初尧锦禾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目标认缴出资额:3,570 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初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方式:股权投资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姜山镇昌庆路 231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方式及出资进度:现金方式出资,在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进行出资。
合伙企业合伙人及比例(拟定):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 出资比例
元)
1 银丰融金(北京)投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8.0112%
资管理公司
2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8.0112%
有限公司
3 成都宁澈企业管理咨 有限合伙人 200.00 5.6022%
询有限公司
4 李平 有限合伙人 600.00 16.8067%
5 张振亚 有限合伙人 200.00 5.6022%
6 张子幸 有限合伙人 100.00 2.8011%
7 左鹏 有限合伙人 300.00 8.4034%
8 邹淇 有限合伙人 134.30 3.7619%
9 海南初尧私募基金管 普通合伙人 35.70 1.0000%
理有限公司
小计 3,570.00 100.0000%
以上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二)基金拟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伽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01419302
成立日期:2004 年 03 月 15 日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苑 5 号楼 10 层 1022 室
法定代表人:毛洪卫
注册资本:4,337.5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
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五、拟签署的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 10 年,自本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成立日起算。为避免疑义,该合伙期限为合伙企业工商登记的合伙期限。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基金成立日起计算满 10 年之日止(简称“存续期限”或“基金存续期”)。基金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为“投资期”,第 4 年起为“管理及退出期”。此后经代表三方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可通过修改合伙协议的方式延长基金存续期限。基金存续期可以依照适用法律以及本协议的约定提前终止。基金存续期内,合伙企业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维护或价值增值,并可将合伙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进行变现。基金存续期满前,若合伙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未能全部变现并完成合伙清算的,经合伙企业代表三方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后基金存续期可延长。
(二)投资方向
本合伙企业专项投资于北京伽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合伙企业的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强和流动性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三)合伙企业的管理模式及决策机制
1、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委派一名自然人代表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3、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应当依据本协议约定行事。若经仲裁机构裁定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事务的执行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即为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且应经有限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全体合伙人在此一致同意委任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为实缴出资额的 2%/年。普通合伙人为筹建、设立合伙企业而实际发生的法律、税务、财务或其他专业顾问咨询服务费用。
(五)合伙财产份额转让
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也不得将该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直接或间接质押、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方。不符合本协议规定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皆无效,并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认定该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也不得将持有的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直接或间接质押、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方。
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合伙权益转让无效,在进行收益分配、返还出资或其他与合伙权益有关事项时,合伙企业不应承认该等转让。
(六)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方式
1、可分配收入
合伙企业的全部收入及可用于分配的资金(统称“可分配收入”)指下列收入在扣除合伙企业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可分配部分:
(1)合伙企业从其投资项目投资获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返还的项目投资本金和利润、源于全部出售投资项目或部分处置投资项目所得现金收入的分
配、非现金分配以及源于被投资企业的任何红利和利息收入的分配)(简称
“项目投资收入”);
(2)投资期结束后尚未进行投资或用于其它目的并可返还给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简称“未使用出资额”);
(3)合伙企业从其投资运营活动获得的分红、股息、利息、其他类似的现金收入(简称“投资运营收入”);
(4)合伙企业闲置现金管理/被动投资中获得的利息所得等收入(简称
“被动投资收入”);
(5)违约金收入及其他应归属于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简称“其他现金收入”)。
累计可分配收入,是截止至某一日期可分配收入的累计金额,已经分配的金额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