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1 证券简称:荣信文化 公告编号:2022-001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0号)同意注册,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1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7,839,000.00元,扣除含税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68,787,914.9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9,051,085.0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100Z001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西安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2022 年9月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 募集资金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户余额(元) 用途
611301134 少儿图书开
交通银行西安高新 60,000,000.
荣信教 013001996 发及版权储
区科技支行 00
育文化 545 备项目
产业发 招商银行西安分行 129906760 250,000,000 补充流动资
展股份 南大街支行 910903 .00 金
有限公 722400788
浦发银行西安科技 181,619,706
司 010000000 超募资金
二路支行 .10
59
491,619,706
合计 -
.10
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9,051,085.05 元,与上表合计金额差
2.“交通银行西安高新区科技支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名义签署;“浦发银行西安科技二路支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各方
甲方: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哲、王海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叁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西安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100Z0016号)。
特此公告。
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