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9 证券简称:纽泰格 公告编号:2022-053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主持人:张义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8月1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1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 日
9:15-15:00。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5、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6、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99号公司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4,472,8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8.09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6,364,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95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107,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13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7,629,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53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7,629,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5366%。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5)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472,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29,2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472,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29,2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472,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29,2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夏慧君、赵婧芸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纽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