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8 证券简称:实朴检测 公告编号:2022-007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核发的“证监许可
[2021]4041 号”文《关于同意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0.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2,4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
含 增 值 税 ) 人 民 币 76,066,531.36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526,333,468.64 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2233 号
《验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90,000,000 元增加至
120,000,000 元,公司总股本由 90,000,000 股增加至 120,000,000 股。
二、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本次公开
发行后,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三、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及经营发展需要,拟将注册地址由“上海
市闵行区都会路 2059 号 2 幢 2F306 室、1F106 室”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中春
路 1288 号 25 号楼、34 号楼”。
四、《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结合公司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总股本、公司类型的变更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2022 年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
2059 号 2 幢 2F306 室、1F106 室,邮政编码: 1288 号 25 号楼、34 号楼,邮政编码:
201108 201109[注]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集中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存管。
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均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股,
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诉讼。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担的其他义务。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的事项; 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项。 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除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