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7 证券简称:森鹰窗业 公告编号:2024-077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2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7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8.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0,652.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2,370.21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9月2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95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森鹰窗业南京有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9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0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计划用于“哈尔滨年产
15万平方米定制节能木窗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含已投入的募集资金)及公
司前次变更用途后尚未决定用途的募集资金,用于新项目“节能窗配套铝材板
框产能提升项目”、“节能窗配套中空玻璃智能制造项目”的实施,差额部分
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根据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兴支行新增开立了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币种 专户账号 募集 资 金用途
哈尔 滨 森鹰窗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人民币 3500042129200125676 节能窗配套铝 材板框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哈尔滨和兴支行 产能提升项目
哈尔 滨 森鹰窗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人民币 3500042114200004341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哈尔滨和兴支行
哈尔 滨 森鹰窗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人民币 3500042129200211675 节能窗配套中 空玻璃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哈尔滨和兴支行 智能制造项目
哈尔 滨 森鹰窗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欧元 3500042129200211950 节能窗配套中 空玻璃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哈尔滨和兴支行 智能制造项目
森鹰 窗 业南京有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410100248868872 年产30万平方 米定制
限公司 哈尔滨道里支行 节能铝合金窗项目
哈尔 滨 森鹰窗业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410100262085071 年产15万平方 米节能
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道里支行 UPVC窗项目
哈尔 滨 森鹰窗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562010100101425487 补充流动资金及超募
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分行营业部 资金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节能窗配套中空玻璃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将于到期后按照差额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国敏、崔彬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按照两者孰低原则),乙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