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7 证券简称:森鹰窗业 公告编号:2022-001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2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7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8.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0,652.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2,370.21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9月2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95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森鹰窗业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森鹰”)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兴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森鹰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2年9月2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存储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
主体 途
哈 尔
滨 森 哈 尔 滨 年 产
鹰 窗 中国工商银行股 15 万 平 方 米
业 股 份有限公司哈尔 3500042129200125676 850,933,500.00 定 制 节 能 木
份 有 滨和兴支行 窗建设项目
限 公
司
森 鹰 南 京 年 产 25
窗 业 锦州银行股份有 万 平 方 米 定
南 京 限公司哈尔滨道 410100248868872 0.00 制 节 能 木 窗
有 限 里支行 项目
公司
哈 尔
滨 森
鹰 窗 兴业银行股份有 补 充 流 动 资
业 股 限公司哈尔滨分 562010100101425487 0.00 金 及 超 募 资
份 有 行营业部 金
限 公
司
合计 850,933,500.00
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3,702,144.62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为尚未支付或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营业部是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的下属对外营业机构,三方监管协议中的乙方是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3、上表中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0元,系由于本次募集资金现统一存放至公司开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兴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中,尚未支付至相关账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森鹰窗业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兴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国敏、崔彬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两者孰低)的,乙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二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各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