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6 证券简称:祥明智能 公告编号:2024-040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股东杨剑芬、常州祥光股权投资中心(普通合伙)和昆山超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886,4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 1.7339%)的股东杨剑芬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 1,088,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合计所减持股份数量将不超过 1,886,4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的 1.7339%)。
2、持有公司股份 3,943,5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 3.6246%)的特定股东
常州祥光股权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祥光投资”)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88,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176,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合计所减持股份数量将不超过 3,264,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的 3%)。
3、持有公司股份 3,233,3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 2.9719%)的特定股东
昆山超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昆山超辉”)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
过 1,088,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
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176,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合计减持不超过 3,233,3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的2.9719%)。
公司于近日收到杨剑芬、祥光投资、昆山超辉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杨剑芬 1,886,482 1.7339%
祥光投资 3,943,559 3.6246%
昆山超辉 3,233,378 2.9719%
其中,杨剑芬、祥光投资、昆山超辉,不是一致行动人;杨剑芬、杨剑平、杨剑东三人系兄妹关系,为一致行动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杨剑芬 1,886,482 1.7339%
杨剑平 1,886,482 1.7339%
杨剑东 1,886,482 1.7339%
合计 5,659,446 5.2017%
二、本次股东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的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及上市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股东名称 减持数量(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杨剑芬 1,088,000 1.7339%
祥光投资 3,264,000 3.0000%
昆山超辉 3,233,378 2.9719%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份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
股东杨剑芬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即
2024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
股东祥光投资、昆山超辉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三
个月内(即 2024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5 年 2 月 12 日)。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派息、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6、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东杨剑芬、杨剑平、杨剑东做出的承诺情况
股东杨剑芬、杨剑平、杨剑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股份限制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收盘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遵守上述有关转让限制的前提下,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股份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相关限制性规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 12个月的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 12 个月的限售期期满后 2 年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考虑发行人稳定股价、资本运作、长期发展的需要,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4)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并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东祥光投资作出的承诺情况
祥光投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股份限制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9 月 2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收盘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遵守上述有关转让限制的前提下,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及程序减持,减持数量不超过相关限制性规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 12个月的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 12 个月的限售期期满后 2 年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考虑发行人稳定股价、资本运作、长期发展的需要,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4)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并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且将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东昆山超辉作出的承诺情况
昆山超辉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股份限制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9 月 2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收盘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遵守上述有关转让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