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 股份转让......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 东......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6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 事......20
第二节 董事会......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 事......29
第二节 监事会......30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5
第八章 通知与公告 ......36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7
第十章 修改章程 ......39
第十一章 附则 ......39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浙江恒勃汽摩部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00780498777Y。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9 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2,588 万股,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ENGBO HOLDING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台州市海昌路 1500 号(邮编:31801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33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振兴民族品牌,打造进气系统专家,坚持“诚信、创新、责任”的企业理念,将公司发展成为国际化的企业集团。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园林机械、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制冷设备研发、制造、销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为准)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不违反中国法律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或批准手续后,增加、减少或者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变更设立时,由发起人周书忠、胡婉音、周恒跋及台州启恒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以其在原浙江恒勃汽摩部件有限公司的权益折股取得公司股份。公司整体变更时股本总额为 7318 万股,均为普通股,上述发起人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具体构成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发起人 名称/姓名 持股数 额(万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
1 周书忠 3,009 41.12 净资产 2014 年 9 月 30 日
2 胡婉音 1,805.4 24.67 净资产 2014 年 9 月 30 日
3 周恒跋 1,203.6 16.45 净资产 2014 年 9 月 30 日
4 台州启恒投资咨询合 1,300 17.76 净资产 2014 年 9 月 30 日
伙企业(有限合伙)
序号 发起人 名称/姓名 持股数 额(万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
合 计 7,318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338 万股,其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750 万股,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 2,58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338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