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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25 深市 恒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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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股份:关于公司与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完成签署《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及车用进气系统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8

恒勃股份:关于公司与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完成签署《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及车用进气系统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225            证券简称:恒勃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8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完成签署

《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及车用进气系统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暨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9月18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及车用进气系统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及车用进气系统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及车用进气系统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二、投资协议进展情况

    为满足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切实推进投资项目建设,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公司于近日与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及车用进气系统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该《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具体签订的协议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及车用进气系统项目

    2、项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约 108,820 万元(具体以实际投资额为准),规
划用地面积约 140 亩(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投资强度不少于337.5万元/亩。

    (三)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根据本项目实施进度需要,完成通路、通电、通水、通气、通讯、排污、雨水排放,管线均通至项目用地红线处,满足乙方施工、投产条件。完成场地平整并填筑渣土到平均标高为85国家高程+2.8m(±30cm)。因五通一平、排污、排放等配套设施未满足项目实施进度的,乙方项目开工、竣工及达产时间应相应顺延。

    (2)乙方符合甲方相关审批条件的,甲方为乙方在相关审批程序上提供优质服务,尽力满足项目推进需要。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台州湾新区实施的项目应符合台州湾新区产业导向、投资指导目录及产业准入指标和未来工厂建设要求。项目容积率、能耗等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项目必须符合《台州湾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台新发〔2020〕9号)相关要求。

    (2) 乙方承诺扶持资金(除高管奖励外)全部用于本项目建设,如设备采购、
产品研发及运营等,不得转移、抽回或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事项。甲方可对扶持资金进行监管、审计。如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甲方有权追回违规使用的资金。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按时开工、投产的,乙方自愿退还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减免的规费等。

    (3)乙方须在本投资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在台州湾新区注册成立、迁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注册在台州湾新区的既有公司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上述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承继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乙方对上述成立的项目公司的所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项目公司所有的税收、规费须在台州湾新区缴纳。若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经营权以及项目迁出,须经管委会书面同意。

    (4)乙方承诺进一步提升生产设备设施,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清
洁生产,减少各类污染物的排放。

    (5)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和本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的,不享受台州市及甲方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已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应退回,并在6个月内将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资金退回到甲方指定账户,且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的执行。

    (四)其他

    1、在本协议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双方协商解决。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若发生纠纷,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纠纷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等)。

    4、生效条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盖章之日起生效,由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风险提示

    (一)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双方针对投资项目达成的合作协议,投资协议项下具体投资事项的实施尚需合作双方进一步落实,协议中的投资金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二)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面积、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三)投资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本次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及车用进气
系统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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