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3 证券简称:中荣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7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28 号),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8,3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6.28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 1,269,324,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 91,053,416.5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178,270,583.43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将减除保荐承销费 69,199,498.37 元后的募集资金 1,200,124,501.63 元
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出具了《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7-99 号)。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存续分立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天津中荣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荣印刷科技”)进行存续分立,分立后中荣印刷科技继续存续,新设公司天津中荣智能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荣智能包装”)。中荣印刷科技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分立方案,募投项目“印刷包装产品扩建项目(2020 年天津)”相关资产将由中荣智能包装承接,分立后该项目实施主体将由中荣印刷科技变更为中荣智能包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h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存续分立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关于全资子公司存续分立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以及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本次存续分立的相关事宜,包括中荣智能包装设立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中荣智能包装已新开立银行账户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变更后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天津中荣智能包装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22916633210802 印刷包装产品扩建项目
有限公司 公司中山分行 (2020年天津)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天津中荣智能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印刷包装产品扩建项目(2020年天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文瑾、韩志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