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3 证券简称:中荣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辞职的情况说明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欧志刚先生、李叶红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欧志刚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辞职后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李叶红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职后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欧志刚先生
和李叶红女士的原定任期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9 日止。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欧志刚先生和李叶红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申请将在补选新任监事后方可生效。因此在公司补选出新任监事前,欧志刚先生和李叶红女士将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欧志刚先生间接持有公司 0.82%股份,李叶红女士间接持有公司 0.15%股份。欧志刚先生和李叶红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各自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离任后,欧志刚先生和李叶红女士将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相关承诺,并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欧志刚先生和李叶红女士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勤勉尽职,为公司的业务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及监事会对欧志刚先生和李叶红女士在任职期内的工作给予高度认可,对其为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监事情况
为保障公司监事会正常运转,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应补选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提名,公司于 2023 年 4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提名郭照均先生、黄凤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郭照均先生、黄凤华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1、郭照均简历
郭照均先生,1985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暨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本科学历。2008 年参加工作,2009 年加入公司,历任公司应付会计、出纳、集团资金管理部主任,现任公司集团融资管理部主任。
截至本公告日,郭照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郭照均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黄凤华简历
黄凤华女士,198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火炬职业学院,专科学历。2000 年参加工作加入公司,历任公司彩印统计员、计划员、物控员。现任公司物控员。
截至本公告日,黄凤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黄凤华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