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1 证券简称:光庭信息 公告编号:2023-067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庭信息”)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法律法规、《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
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汤湘希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
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3 年 4 月 21 日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5 日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3 年 5 月 13 日,
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六)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92,622,3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
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8,524,460 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2023 年 5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3 年 5 月 30
日。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第二条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结果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26.930.20=26.73 元/股。
经过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26.93 元/股调整为 26.73 元/股。根
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且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26.93 元/股调整为 26.73 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根据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对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方法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26.93 元/股调整为 26.73 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庭信息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与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1号》《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