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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香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8

亚香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220          证券简称:亚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1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92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20.00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5.9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26,79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4,702,370.08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62,093,629.9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划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15Z002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以及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上海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亚香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川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
                                                                  额(元)

 昆山亚香香料股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          2010020082068    190,001,055.56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震川支行

 南通亚香食品科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          2010020082126            0.00
 技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震川支行

 昆山亚香香料股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574200001157    50,000,316.67
 份有限公司      昆山千灯支行

 昆山亚香香料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89070078801500002774    52,075,100.38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昆山亚香香料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2001012800613391    200,018,768.53
 份有限公司      昆山支行

 南通亚香食品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2001013000666623            0.00
 技有限公司      昆山支行

 昆山亚香香料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2902852310401    192,001,600.00
 份有限公司      昆山支行

 昆山亚香香料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募集  公司昆山千灯支行        1102023729000124558            0.00
 专户

                            合计                                684,096,841.14

  注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千灯支行”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的下属支行,其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均以“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名义签署协议;

  注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均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名义签署协议;

  注: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名义签署协议;

  注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千灯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均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名义签署协议;

  注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以及产生的银行利息收入。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合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承诺,若本公司存在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上述存单的支取、续存等需先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后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佳、孟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终止。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南通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甲方 1、甲方 2
合称“甲方”)

  乙方: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震川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合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承诺,若本公司存在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上述存单的支取、续存等需先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后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佳、孟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终止。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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