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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迪药业: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04

亨迪药业: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211              证券简称:亨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4-005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639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6,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25.8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548,000,000.00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400,732,340.8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1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16日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2-1005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满足募集资金投入项目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全资子公司武汉亨迪药业开发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增加的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武汉亨迪药物开发有限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

          公司                    分行            21010270000000916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武汉亨迪药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1010270000000916,截止_2024_年 1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_0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武汉亨迪药物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亨迪原料药和制剂产品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__/_年
__/_月__/_日,期限_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懿、王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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