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1 证券简称:亨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38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639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6,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25.8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548,000,000.00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400,732,340.8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1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16日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2-1005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满足募集资金投入项目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增加的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
21010240000000748
公司 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有关各方:
甲方: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2、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与使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懿、王栋及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保荐代
表人。乙方应保证专户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