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1 证券简称:亨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23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以电话及邮件方式送达至全体董事,本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 8 人,实际参会董事 8 人,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 3 人,董事黄雪强、朱晓兵,独立董事项光亚、傅仁辉、姚克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程志刚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易廷浩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易廷浩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易廷浩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易廷浩先生辞职后仍将继续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易廷浩先生及其配偶或其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易廷浩先生辞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后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要求及承诺。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聘任高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简历见附件),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二、《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聘任程婷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简历见附件),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以下无正文)
三、备查文件
1、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0 日
附件: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简历:
高健,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 年 9 月出生,2000 年 6 月
毕业于南京大学化学系,理学学士,2003 年 6 月毕业于复旦大学企业管理系产业经济学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料药事业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武汉百科药物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国华人寿湖北分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总经理助理。2022 年 2 月加入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高健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素质,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程婷,女,1993 年 12 月出生,专科学历,2018 年入职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
程婷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素质,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程婷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