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0 证券简称:金杨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5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 9:15—15:0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林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张马桥路 168 号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1 人,代表股份 55,238,77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6.991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51,637,35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2.623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55 人,代表股份 3,601,42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3677%。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共计 156 人,代表股份 4,051,42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9134%。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450,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545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55 人,代表股份3,601,42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3677%。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28,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1%;
反对 10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2%;弃权 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41,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750%;反对 10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65%;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之玥律师、钱晓波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1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