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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杨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金杨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210          证券简称:金杨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3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 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月 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林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张马桥路 168 号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股份57,718,41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9.9987%。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51,637,35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2.623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6,081,06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3749%。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6,081,06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3749%。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6,081,06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3749%。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718,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081,0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7,718,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081,0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7,718,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081,0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7,718,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081,0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7,701,2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2%;
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063,8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72%;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杨建林、华月清、杨浩、无锡市木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市木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531,0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081,0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7,718,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081,0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7,718,4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081,0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王侃律师、张之玥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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