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08 证券简称:中亦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6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47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666,700 股,并于 2022 年 7 月 7 号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YZH/2022BJAA11267 号),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6,666.67 万股,注册资本增加至 6,666.67 万元。
公司股票已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
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以最终工商审批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
况,公司拟将《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北
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司”或“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1 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制订本章
程。
第三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中国证券监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中亦安图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2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 (证监许可[2022]647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
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66.67 万股,
资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股,并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3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66.67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4 /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5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666.67 万股,
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6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资助。 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7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8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9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
者注销。 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