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08 证券简称:中亦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1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47 号)同意注册,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666,7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46.06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 76,766.8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0,007.72 万
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对公司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22BJAA11267 号《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的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科院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
账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万元) 途
交通银行 全国IT基础
北京中亦
股份有限 架构运维市
安图科技
公司北京 110060435013003586230 35,328.39 场拓展和服
股份有限
农科院支 务体系建设
公司
行 项目
北京中亦 宁波银行
安图科技 股份有限 研发中心建
77010122001517368 10,678.77
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 设项目
公司 分行
北京中亦 中信银行
智能化运维
安图科技 股份有限
8110701013802310742 6,878.18 平台升级项
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
目
公司 分行
北京中亦 宁波银行
安图科技 股份有限 补充流动资
77010122001534884 8,000.00
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 金
公司 分行
北京中亦 华夏银行
安图科技 股份有限
10285000001644858 9,122.38 超募资金
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
公司 上地支行
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科院支
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 4 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案文件
公司分别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