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07 证券简称:华兰疫苗 公告编号:2024-042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8 月 9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8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9 日 0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安康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1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485,023,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97,707,400 股的 81.15%。其
中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9,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97,707,400 股的 76.79%;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023,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97,707,400 股的 4.3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安康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经与会股东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84,66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反对 335,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3%;弃权 22,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66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20%;反对 335,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10%;弃权 22,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84,6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反对 329,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0%;弃权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68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44%;反对 329,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75%;弃权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本公司法律顾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律师、万晓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