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 汉联特科技股份有 限公 司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创新中心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特科技”或“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创新中心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5,784.96万元人民币投资创新中心项目。
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02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0.37元,募集资金总额72,746.74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额人民币65,756.25万元,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2年9月6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9月6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2-00073号),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
1 高速光模块及5G通信光模块建设项目 37,699.00 37,699.00
2 联特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5,593.00 15,593.00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6,700.00 6,700.00
合 计 59,992.00 59,992.00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计需要资金59,992.00万元,超募资金净额为5,764.25万元。
三、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一)项目概述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完善公司生产布局、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公司整体产业配套能力,同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董事会谨慎研究,拟建设创新中心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 超募资金投 实施地点
额 资金额
创新中心项目 15,000.00 5,784.96 九龙湖以北,五峰路
以东
注: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金额5,784.96万元高于公司超募资金净额5,764.25万元,主要系超募资 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未计划置换的印花税与部分手续费等所致。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创新中心项目
项目实施主体: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地点:九龙湖以北,五峰路以东
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宿舍楼、地下室
项目建设周期:建设期为12个月
项目投资资金及来源:项目总投资人民币15,000.00万元人民币,拟使用超募资金金额为5,784.96万元人民币,剩余资金使用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
本项目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
四、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一)政策可行性
国家高度重视光通信产业的发展,将光通信产业定位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陆续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支持其发展。例如,2020 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在会议中提出,要加快 5G 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
度。2019 年,工信部在《“5G+工业互联网”512 工程推进方案》中提出,加快工业级 5G 芯片和模组、网关,以及工业多接入边缘计算等通信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培育“5G+工业互联网”特色产业。2017 年,发改委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中将“光通信设备”及“光接入设备”列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
国家对光通信行业的支持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本项目具有政策可行性。
(二)市场可行性
目前,我国 5G 基站建设持续推进。4G 到 5G 的网络升级以及更为密集的 5G
基站分布带动了下游市场对光模块传输速率与数量的需求升级。此外,全球数据中心规模化与集约化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扩大了高速率光模块的需求规模。据FROST&SULLIVAN 数据,以生产收入计,截至 2020 年全球光模块市场规模为
105.4 亿美元,预计到 2024 年将增长至 138.2 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约 7%;
2020 年中国的光模块市场规模 392.3 亿人民币,到 2024 年将增长至 599.3 亿人民
币,年均复合增长率约 11.2%。
本项目为高速光模块及 5G 通信光模块建设项目及联特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的配套建设项目,有利于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为公司进一步取得市场份额打造坚实的后盾,本项目具有市场可行性。
五、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一)管理风险
公司在多年的经营运作中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而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规模扩大,公司面临管理模式、人才储备、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挑战。如果公司在人才储备、管理模式及信息管理等方面不能适应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将影响公司的高效运营,使公司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
应对措施:公司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对现有管理人员的培训,开拓管理人员思维、架构管理知识体系,将公司的管理经验与先进的管理理论相结合,以适应公司资金规模、营运规模迅速扩大后的要求;公司未来将通过运用内部员工的相关人力资源管理手段,保持公司核心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长期稳定,加大公司对人才资源的储备。
(二)市场风险
公司经过了多年的不断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优势,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是仍然面临着在品牌、技术以及产品价格、销售渠道等方面的竞争压力。而且近年来,由于有源光器件发展优势的凸显,从事光模块生产的企业逐渐增加,市场竞争程度加剧。同时,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政策的变化,产品需求和更新速度增长迅速,不排除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未来可能出现由于销售价格下降而导致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应对措施: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将通过市场的开发和培育、品牌的维护和提升,技术的改进与提高来提升市场竞争力。公司将优化客户结构,优化产品结构,加强与数据中心和 5G 下游需求方的战略合作。随着公司产品技术的不断提升,产品品质的不断提高,服务的不断完善,将吸引更多知名下游云计算厂商与电信领域设备商的采购。优质的客户储备,为公司销售稳定持续的增长提供有效的保障。
六、保障超募资金安全的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对超募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相关审批程序履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将本项目拟投入的超募资金存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及时与监管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监管协议,并根据建设项目进度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创新中心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5,784.96万元人民币投资创新中心项目。
(二)监事会意见
2022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创新中心项目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创新中心项目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5,784.96万元人民币投资创新中心项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超募资金5,784.96万元人民币投资创新中心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5,784.96万元人民币投资创新中心项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5,784.96万元人民币投资创新中心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5,784.96万元人民币投资创新中心项目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5,784.96万元人民币投资创新中心项目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